关于
借款人借款后消失不见的情况,相应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借款人失去踪迹超过两年时间时,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我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人宣告其为失踪人口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失踪的
责任主体应主要分为两类群体,即失踪者的
近亲家属及与其存在切身利益关系的利害相关人员。
在这个范畴之中,
债权人无疑也是属于回属于利害相关者这一群体,因此同样依法享有提请宣告失踪的权利。
一旦经过宣告失踪程序后,失踪者所有的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或与之关系较为紧密的其他亲属、朋友进行代表管理。
在此期间内所产生的各种税款、
债务以及
拖欠的各项其他费用,都将有
代表人从失踪者的财产中进行支付和支付。
其次,如果失踪者在未离开人世的前提下,已经失联长达不到两年的时间段里,我们也可以选择通过延长
诉讼时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或其他无法预见的阻碍因素而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诉请权时,诉讼时效将被暂时中止。
自这种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也将会继续开始计时。《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