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由于某些特定原因而无法确认其有效性时,它会处于“
效力待定”的状态。
换句话说,这个合同虽然已经达成,但由于存在一些不足以使它生效的问题,使得该合同在某一合理期限内暂时无法正式生效。
在此期间,具有追认权力的
当事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理,或者拥有
撤销权力的当事人也可以行使他们的撤销权,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这个合同是不是正式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
合同无效,只是在一段规定的期限内,合同渊源和效力并未最终确定,有待有权限者后续核实和确认。
针对
未成年人以及尚未成年且缺乏足够判断力的人群(如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除非完全是为他们自身利益并且符合他们的年龄、智慧和精神健康等条件限制,否则都将视为效力待定时效的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得到
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或追认才能使其有效。
为了
保证相关人员有充分的时间来作出明确的决策,对于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权限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接收到追认通知的三十天之内做出回应。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对方便可以理解成法定代理人已经拒绝追认此合同,从而使合同失去效力。
此外,
行为人间在没有经过被
代理人授权或选择时,或者在已经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后,或者在已经停止被代理人赋予的
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
签订合同,也同样遵循以上规则,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适用成效。
在这样的情形下,受影响的第三方(相对人)可催促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并需自通知之日起等待三十天的时间。
如被代理人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应,则应视为其已拒绝追认该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