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
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最高刑期为3年
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具备清晰明确的事实情况以及
证据确凿、充足的证据支持,并且被告人认可
犯罪罪行并愿意接受
速裁程序的,方可适用速裁程序。
具体而言:
首先,对于通过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须在
案件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然而,倘若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上述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至15日之内。
其次,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均不应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一)被告人属于视觉或听力残疾者、聋哑人士,又或是在认知和控制自身行为方面处于弱势的精神病患者;
(二)被告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
(三)案件具有重大且深远的社会影响力;
(四)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
罪名、
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持有反对意见的;
(五)被告人与
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未能就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以及(六)其他不适合通过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
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