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
工伤认定之决定书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使救济权利,包括依法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
行政诉讼。
现行版《工伤认定方法》第二十三条明确阐明,职工及其
近亲属、用人单位若对于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的不予受理之决定存在异议,或是对工伤认定机构作出的最终结论产生质疑,皆有权据此赋予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寻求司法公正裁决。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
劳动者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诸如海关、金融、国家税务以及外汇管理局等具有垂直领导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可根据自身的选择权,将请求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提交,从而获得法律保护。《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