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于明确标注了还款日的欠款,法律设定了从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年的时效界限。
然而,若欠款中对
债务履行期限的表述模糊不清,可视为债务未到履行期限的前提条件,尽管此时
债权人享有要求
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的权利,但是必须给予债务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便完成履约过程。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诉讼时效起始点的确立,事实上涉及到了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首先,假设债权人在催告
当事人立即履行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当时表达了愿意立即履约的意愿,但却未能做到这一点,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从催告次日开始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何时催告并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接着,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设定了某个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都在试图改变原有的
合同条款,即将原先不清晰的债务履行期限转变成为明确的义务期限。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债务人在这个期限到期之后尚未偿还欠款,那么诉讼时效将会从该期限到期次日开始计算。
倘若双方在履行期限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而其中任何一方在提出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之后,诉讼时效也会自动开始从该合理期限的次日起计算;
再者,假使债权人曾一次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偿还请求,然而被债务人当场明确地拒绝了,且这种拒绝实际上是在行使
抗辩权。
例如,当债权人未给予债务人充足的准备时间时,债务人采取拒绝的方式就可以视为在行使抗辩权,又如债务人选择
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也不会开始计算;
再来,假如债权人曾一次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偿还请求,债务人明确告知其拒绝履行债务,并且表现出否定债权存在的强烈意向,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将从被告知拒绝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而无需考虑债权人是否预先设定了宽限期以及该期限是否已经终止;
最后,当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债务人并未明确表达拒绝可能,双方商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结束之际,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偿还债务,只要在客观事实层面上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那么诉讼时效便会从宽限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