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
可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后,其所产生的
法律效力将自始至终归于无效。然而,倘若婚姻
当事人未能主动行使
撤销权,导致婚姻无法得到撤销的情况下,那么这桩婚姻仍然将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所谓的“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双方不再享有夫妻间应有的权力与义务,例如
同居期间的
共有财产将不再受法定
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双方也再无互相
扶养以及
继承等相关权利及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当符合特定条件时,如受到威胁而缔结的婚姻或是婚后才得知另一方存在
重大疾病的情况,这些婚姻均属于可以撤销范畴。对于此类情形之撤销申请的
有效期皆设定为一年时间,并分别自威胁行为的终止以及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时开始起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