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
取保候审之人士如欲赴外地,必须获得
执行机构的批准。
此项制度,即被称为“取保候审”的制度,是由侦查、
公诉以及审判等机构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限制手段,旨在以确保被
刑事追诉但尚未遭到
刑事拘留的人士不能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
为此,相关部门会要求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保证金,并且出具
保证书,以此来确保这些人士能够随时回应
传唤。
依据我国的相关
法规政策,所有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需要遵循未经执行机构批准就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市、县的规定。
因此,虽然被取保候审者有可能前往外省,但是仍然需要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才能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