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应该以基于自愿的方式进行,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自由约定,并且在一方愿意舍弃所有财产的前提下,可允许其带走身上衣物离开原有家庭。
关于
离婚时的
财产分配问题,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享婚后的
共同财产构成。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下所述,财产分配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
处理决定;
倘若无协议产生则需要由当地高级别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与女性权益的原则做出裁判。
其次,若夫妻双方此前书面协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其中一方在此期间为
抚养子女、照顾父母、协助配偶完成工作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责任,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
赔偿要求,而对方应尽责地提供相应补偿。
再者,如果离婚发生时,一方存在生活困境,则另一方应从其拥有的住房及其他个人民生资料中逐步的给予适当援助。
具体的援助措施可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决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必须交由当地高级别法院裁决。
最后,对于在离婚过程中,诚信缺失的一方例如将
夫妻共有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破坏或者
造假债务试图霸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当进行财产分配时要考虑到这些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犯错之人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少分甚至不分的
处罚。
当婚姻解除后,如另一方发现有上述恶劣行为,则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
申诉,申请再次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