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位保
证人签署
担保协议之时,倘若他们皆对
债权人做出了明确的担保份额承诺,那么便应按照各自所承诺的比例进行分摊偿付。
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如若存在必须先由
债务方先行清偿的约定,则可依据此约定要求债务方首先承担起其应负的部分。
反之,若未有此类约定,那么保证人将依照担保契约所规定的范围,承担起其相应的
担保责任,而债权人则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保证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当保证人完成其担保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债务方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