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
买房产这一议题上,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所购得之房产构成了未成年子女的
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
离婚诉讼中无权对此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任何更改、分割或处置等行为。
换言之,这套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应当回归于子女手中,
离婚并不对其
产权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即便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某一方获得了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充其量也仅能作为
监护人代表子女管理和保管相关财产,而非拥有任何涉及处分此房产的权力。
值得强调的是,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夫妻双方仅可分割彼此共有的婚姻所得资产,不得将其他
家庭成员之财产纳入分割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