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构成要素组成:
第一,该罪行所侵犯的直接对象为公民个人的通信自由与通信保密权利;
第二,从客观层面来看,这种特殊罪行往往表现为隐匿、销毁或未经许可擅自开启并探测他人信函的
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且其恶劣程度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标准才能构成;
第三,从
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涉案人员必须是已经成年并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的个体;
最后,从心理状态这一深层次角度来分析,这种
犯罪行为必定是蓄意而为,而过失不能成为此种
罪名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