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发现处于孕期的罪犯,相关处理措施如下:
可以依照法律条例,继续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作为一项特定的
刑罚执行体制,即对部分犯人因为在法律框架内存在某些特定情况,因此在现有的地点和方法上暂时改变他们的刑罚执行结果,实现在监狱之外的刑罚执行。
被判有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拘役的罪犯,由于具备如怀孕之类的特殊原因,不适宜再次收进监狱执行刑罚,所以他们的刑罚将由他们所在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以在狱外完成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