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其是否能构成
工伤则需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确认。在尚未得到
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对于此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仍然存在变数。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通行做法:首先,雇主可以通知员工在工伤认定决定正式发布前,尽可依据员工所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请假条等相关文件资料,暂按
病假的标准发放薪酬福利待遇,待到工伤认定决议公布之后,如果该受伤状况最终被鉴定为符合工伤定义,那么就应按规定依
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为员工补齐
工资差价;其次,尽管
员工工伤认定结果仍未有最终定论,但雇主对于员工的受伤情况持有明确支持观点,也可以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形式,向员工支付薪酬以表慰问和关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