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债务当事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
担保人承担法定的
赔偿责任。
该责任可分为
一般保证责任和
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形式。
2.一般
保证责任指保
证人和债权人在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
债务人未能顺利履行债务义务,则保证人需承担该项保证责任。
此外,对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以及债权人之间没有就
保证期间达成约定的情形而言,该保证期间依据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通常设定为六个月时间。
3.连带保证责任则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应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赔偿责任者,属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范畴。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到期后仍未得到清偿,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提
起诉讼,亦可向保证人提出相关请求,而此时保证人将丧失优先
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