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有一方离世时,其生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应视作遗
产权,根据立定好的
遗嘱来进行分配处理。
如果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的话,那么便依据
法定继承程序进行
继承安排。
而法定继承的具体顺序如下:
首先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亲;
其次便是
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在
遗产分配阶段中,同一顺位的所有继承人,其彼此之间继承所得的遗产权益应当趋于平等。
然而若各继承人彼此之间就遗产分配合意达成共识的话,也可以不实行平等分配,这样的做法原则上视为合法。
同时请注意,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存在实际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给予适当的优待;
至于那些竭力履行孝道或与死者共同度过大部分时间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更多的权益;
同样地,对于那些本身具有
扶养能力并且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尽到扶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将其排除在外,或仅给予相对较少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