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单方面提出
离婚请求的场合下,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若您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此过程中需积极收集各种
证据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从而达到在首次提起
离婚诉讼之际便能清楚地表明夫妻间感情破裂实为事实,使法庭能够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证明夫妻间出现问题的证据资料:(1)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行为的存在;(2)
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状况;(3)有赌博、吸毒等嗜好且屡教不改的事实;(4)因感情不睦而持续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经历;以及(5)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