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人
民法院有权裁决变更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关系:
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向患有严重病症,且已无法独立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或者其抚养能力已被显著削弱乃至完全丧失,或者无法承担每日的基本育儿职责且有虐待儿童等恶行存在,那么,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
诉讼申请;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充分地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按照双方的意愿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
以及在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例如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