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可通过签署
离婚协议书实现和谐分手。签署该
离婚协议过程中,必须书写明晰的书面条款,同时需要亲临
婚姻登记处进行
离婚申请。而在婚姻登记专业人士收到
离婚登记请求之日算起的第30个自然日开始,如有任何一方持有疑虑不愿
离婚的情绪,则可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但前提条件是,需在此决定作出之前的30日内进行申请。同样,前述期限完成之后的第三十天内,双方都应联袂前往婚姻登记局手持离婚,未按期申请的,将会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