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停车的
处罚措施如下: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中关于
机动车停靠与临时停车规定的相关内容,若发现
违规行为,可先行进行指正并开展
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其次,倘若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及时出现在现场或者虽然已在场却不愿意马上行驶离开,严重影响到其它交通工具以及行人们的正常通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选择将该机动车拖曳至不影响交通运行的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区进行停放。最后,当机动车停放在设有禁止停车标记及标线的地点或者实施临时停车时,应缴纳
罚金一百元,同时记录一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任何机动车驾驶员如未遵守禁止标志与禁制标线指示,将会被视为
违章行为,每次均会被记录一分。
关于机动车停车的具体要求为:机动车必须存放在法律规定的区域内。依据规定,禁止在公共人行道上停置
机动车辆;但是,如果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条文所规划的停车泊位则视为例外情况。在道路上进行临时停靠时,需确保不会妨碍到其它交通工具以及行人们的正常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
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
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