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
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
当事人就此无事。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如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即刻释放
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结果准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且符合准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准许其进行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申请
逮捕犯罪嫌疑人员的请求表示认可。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如察觉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员时,需制定提请批准逮捕文书,连同案件资料与
证据一并
递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经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慎检查后,如认定主要
犯罪行为已得到明确证实,可能会面临
徒刑以上
刑法处罚,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
公共安全威胁,具有必须
逮捕之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