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负债之界定,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夫妻在承担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时产生的
债务,其次,当夫妻共同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若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以及对须履行法律义务之人进行治疗时所带来的债务;
最后,出于
扶养子女及
赡养老人所导致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负债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