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支持“
父债子偿”这一原则。
在法律层面上,成年的子女与父母之间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各自需对自身的
债务负责。
唯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如父母的债务是用于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子女才有责任去归还这些债务。
若父母不幸过世,他们的财产将由其
直系亲属,即
子女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在其所
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未清偿的债务。
然而,倘若子女并未继承到父母的任何遗产,便无需为父母的债务埋单。
当然,如果出于自愿,愿意为了维护家庭完整而背负父母的债务,那么这属于个人选择,不在上述情况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