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了解的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被强制
退股的权利。
唯有经过股东自愿达成
股权转让协议后,这一行为方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同时,若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之特定情形,股东亦有权针对公司决策提出异议,从而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接连五年内未进行
利润分配给股东,即便在这五年内公司持续保持盈利且满足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如遇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主要资产的调整和转让等重大事项时;
以及(3)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或其他可能导致
公司解散的情况发生时,但经
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得公司得以
存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