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
承包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对于耕地的承包期限的设定是30年;
对于草地的承包期限则需在30年至50年间进行选择;
而林地方面,其承包期限则需位于30年至70年间制定。
当耕地的承包期限即将达到时,应当将该期限再延长30年;
一旦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结束,就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将其相应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畴并参与承包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去的农村土地的人群而言,这实际上是一种针对特定主体的特殊规定。
因此,除了这些特殊主体外,其他所有的普通主体所签署的
土地使用权利
租赁合同都不能超过20年。
任何超过20年期限的
合同条款,超出的部分都是无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