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与损失
赔偿是否得以兼得,尽管国内的相关
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伍佰柒拾柒条、第伍佰捌拾叁条以及第伍佰捌拾伍条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违约金建立在实际损失之上,当违约金所能涵盖的损失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时,对方
当事人有权请求追加
赔偿损失,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冲突或抵触之处。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的现行法对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并用持肯定态度,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具有各自独立的地位。
当其中一项请求权获得法院的认可后,并不影响另一项请求权的执行力。
如若当事人所签订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则
债务人一旦出现
违约行为,
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为满足双方共同利益而设定的
债务义务,以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
经济损失。
其次,若违约金条款属于补偿性的,那么在期待利益与
可得利益的区间内进行调整后,仍可得到与赔偿损失并用的效果。
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并在违约金以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金额,此时
司法机关应考虑当事人能否证实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远超过违约金与额外赔偿损失的总和,从而决定是否对其
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始终坚持以全额赔付受害方的损失作为基本原则,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力度应该足以完全补偿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直接增加违约金或者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合并计算。
这两种计算方式均符合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调整后的情况下,最后得到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合并计算后的总额保持一致,让当事人在权益保护上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