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
按揭房屋分割之问题: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若曾在
结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协议,以其
个人财产作为首付资金及向银行
申请贷款,之后再利用夫妇共有的财产进行还款,如果这类不动产的所有权记录在首付款支付方之下,那么当面临
离婚情况时,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房产问题。
若是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则可能会对这处不动产所有权做出判决,将其判给登记人;
同时,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也理所应当地归属登记人。
但是,夫妻在婚后一起
偿还贷款的数额以及相应产生的财产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应当由不动产的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