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如一方坚持其对未成年子女拥有
抚养权,但却禁止另一方接触或探视子女,那么未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主张并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力。一旦法院对此进行了最终的裁判和决定,倘若
当事人仍执意拒绝遵守这些法令,法院即可采取必要的
强制措施予以履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离婚之后,对于没有承担直接照顾、培养未成年子女责任的父或母而言,是享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正当权益的;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协助对方实施这一行为的义务。因此,如果存在任何一方未能尽职履行其协助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即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