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
离婚事宜而言,法律规定双方应对夫妻的
共同财产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
2.鉴于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尤其在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较大的家庭中,在
夫妻离婚并商讨共同财产归属问题时,更需坚决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利益不受侵犯;
3.若双方未能协商达成满意结果,则亲民政府部门将依据财产本身的复杂情况,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维护,做出公正的审判及裁决;
4.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即当任何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年迈父母、辅助配偶工作等承担了过多义务时,另一方在要求离婚并请求
财产分割时,均有权利获得适当补偿,而相应一方也应该给予足额补偿;
5.最后,无论是由谁的过失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间接促使
离婚事件发生的,无过错方都有权向对方索取婚姻损失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