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其成员签署
劳动合同时,应根据现行法定规定予以相应的
经济赔偿。
其次,倘若职工本人也决定不再
续签,那么具体情况应当细分至两种,一是如果用人单位维持原有或者提升原本的
劳动条件,而职工仍选择拒绝续签的情况,此时是无需作出经济上的
赔偿;
另一种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了劳动条件,而导致职工无法再续签,那样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继续作出经济上的赔偿。
依据上述的条款来看,除非在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方面仍以原有的条件或者更好的条件来邀请
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拒绝了这一请求,否则在所有情况下,公司都应该对已经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关于经济赔偿的数额问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就职期限,逐年递增去支付其
工资作为每满一年的
赔偿标准。
对于工作六个月以上但是未达到一整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计算;
然而尚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应获得半个
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同时,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结: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待遇;
(三)劳动者已离世,或者被人
民法院宣布成为失踪人口或确认死亡;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判定为破产;
(五)用人单位因
违法行为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撤销,或者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