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如下:
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
赡养双亲乃是每一位子女所应担负起的法定义务;
当长辈步入老年之际,身为晚辈理应承担起对他们在经济层面上的供奉、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以及精神层面上的呵护与宽慰之责;
若有子女未能履行这一义不容辞的义务,对于那些无劳动能力亦或生活颇为困顿的父母而言,他们拥有依法向这些子女讨要
赡养费用的至高权力;
然而,尚未就业等因素并非能够作为拒绝履行孝敬职责的充分而合法的辩护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