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侦查、检察与审判三者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那些已受
刑事追责却未能受到刑事
羁押之人士;
为防其蓄意规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依法律规定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出具相应之
保证书,以确保能随时接受
传唤,这便是一种保障人权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刑事强制性措施。
要具备以下任一条件,方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定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之
罪名;
(2)有可能会被判定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之处;
(3)若
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女性正处于孕期或正哺乳自己新生婴儿时期,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之处;
(4)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满,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时,需对此等人施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之具体执行事务,应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办妥。
然而,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因往往甚为复杂多样,例如,请求人未按要求交付保证金或未提供合格之保证人,抑或根本不符合取保候审所需符合的法定条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