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承载学生上下学或者运营公路长途客运、旅游团际连接或单独提供租车服务时,凡存在下述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上限的行为,均应启动
治安案件侦查程序:(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的,驾驭乘客数量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比例达到了50%乃至更多,或者驾驭乘客数超过了核定载客总人数的15人;(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的,驾驭乘客数量超过了核定载客人数的80%乃至更多,或者驾驭乘客数超过了核定载客总人数的10人;(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驾驭乘客数量超过了核定载客人数的100%乃至更多,或者驾驭乘客数超过了核定载客总人数的7人。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没有造成
人员伤亡及其他道路安全事件,违反此条款的行为仍需要依照具体实际情况进行
立案侦查。若证实存在此类不当行为,则可依法判定其构成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