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向所在地法庭提出申请要求
离婚,然而另一方对此不愿意离婚,那么该方需要充分收集有关
证据,以明确证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严重破裂至无法挽回或出现了法律中规定的情形,例如对方从事
犯罪活动或者实施
违法行为等,从而使得法院能够认定其具备在合法范围内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首先会对双方
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调解。
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甚至无望恢复,且调解无效时,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判定离婚。
这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一方已经
结婚并仍然居住在另外一个家庭中;
第二种是存在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抛弃配偶以及子女的行为;
第三种是存在不道德或者非法的行为如赌博、吸毒等而且已经多次提醒仍拒绝改正;
第四种是由于感情问题而
分居达到两年以上时间;
最后一种是由其他因素所引发的夫妻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和
纠纷。
当其中一方被宣判为失踪者时,另一方可以启动
离婚诉讼的程序,法院应依法判定离婚。
假如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长达一年时间,这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再次
申请离婚诉讼,并且此时法院也必须再度判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