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事宜,关于
债务的承担问题,主要取决于此项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抑或是其中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
具体情况如下:
倘若这笔债务被判定为个体性质的,那么其最终的承担者便应该是那位欠下债务的人士;
然而,若这笔债务能被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两位
当事人便有责任将其共同承担。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来看,夫妻间若能达成共同签字或者某一方在事态发生后进行追认等具有共同意志特征的行为所衍生出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皆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婚前一方借用个人资产进行购买的物品,这些资产之后已经转变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便应被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参与各类生产、运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甚至若是一方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赚取的收入被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或者用以与伴侣共享,这样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如果夫妻中有一方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或者他们需要为某些法定的
责任人提供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债务。
接着,对于子女的抚育问题,比如为了培养和教育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同样地,为了
赡养那些负有
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用于支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比如留学贷款;
为了支付与社交活动有关的适当且必要的开支产生的债务,如参加婚礼等此类事项;
夫妻双方可能会达成
口头协议共识,设定某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或者,还存在其他所有被认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