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共同购置房产在
离婚时的归属划分事项,首先,若
房产登记在双方
当事人名下,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行协商处理;
若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则应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其次,若仅以其中一方姓名为主体登记,可先进行相应的调解程序,如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应本着尊重事实之原则,根据相关
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定,此时,法院有权将该房地产判属至拥有财产登记权利的一方手中,同时,任何未被偿还完的
银行贷款均属于有于是条规定之下的一方的独自责任范围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