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认罪并非构成
取保候审申请之绝对阻碍因素,然而在司法实务操作中,被告人若有不认罪情况往往不易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如下所列: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节的
犯罪嫌疑人均可
申请取保候审:
(一)根据案情判断,其潜在可能承担的
处罚为
拘役或
管制,以及可能附属适用的
罚金;
(二)其涉嫌罪行可能会被判处长期
有期徒刑,然而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出现;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等生理特征,且由此引起的社会危害性也较低时,也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
(四)案件
审理期限已满,但仍有一些关键问题等待解决,需进一步展开调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