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存在新的
证据支撑的前提下,重新审查交通
责任认定书的行为通常难以推翻先前做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和发布责任
认定书时,已经过了综合考虑与具体分析,因此,试图通过责任认定书重新审定来改变判决的概率极其渺茫,几乎可以被视为无法更改。
如果对于审判结果仍然心存不满,您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以争取权益。《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