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注意,如果您发现自己的
判决书不慎遗失了,请不要担忧,因为法院并不会为您重新补发一份新的文件。
但是,您仍然有权前往法院查询和复印该份旧文件。
根据我国权威法典《人
民法院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出于办案需要,有权调借本单位保管的相关诉讼档案,但未经明文规定的领导批准程序是例外情况。
同样地,对于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求而要求查阅诉讼档案的情况,也应具备一定正规的批准手续方能进行。
感谢您对我们司法制度的理解与支持!《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