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
债务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对那些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来说,应由夫妻双方进行承担和履行义务;
倘若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支付上述
债务,或财产归属产生争议,此时可以通过签署协议予以解决,但如若协议并无实际效果,则可以由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对其进行裁定;
其次,对于区分明确的
个人债务部分,除非有明文规定或特别约定,否则均需要由个人依照法律进行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