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监视居住,仅仅代表着
强制措施得到了变更。
首先,如若
行为人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约束,有可能会面临再度被
逮捕的风险。
其次,此过程是否最终导致入狱服刑,是由法院经过严肃的审判之后,依据实际情况来做出裁决。
再者,解除监视居住并不能終止在服刑期内
刑罚的执行,仍然有被定罪和接受监禁惩罚的可能性。
然而,解除监视居住亦并非意味着绝对不会面临实质性刑罚,例如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执行指令,或者是
缓刑期的执行。
此外,解除监视居住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情节轻微且对于社会危害较小的
犯罪才能申请此类措施。
因此,根据普遍经验,解除监视居住的执行指令通常意味着该
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仅需承担
缓刑、单
处罚金等非实质性的刑罚。
作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公安、检察、法院有权决定采取解除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一类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第二类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解除监视居住的方式,能够避免给社区带来更大危险性的;
第三类是因罹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以及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采取解除监视居住的方式也能避免产生社会危险的;
最后一类则是案件已经到了
羁押期限,但尚未办理完毕,为了配合
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而必须采取解除监视居住的方式。《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