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后的
债务分配问题,首要之举便是对债务性质进行明确划分,以判断该项债务究竟应归属于夫妇共同负担抑或是仅由单一方负责清偿。
在明确了债务性质之后,对于应当独自承担的
债务人而言,
离婚的过程中只需自行担负相应债务;
而针对具有夫妻共有的债务部分,双方可先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如若未能顺利达成协议,双方便可诉诸法律,交由法庭裁决具体的分割方式。
在此需注意,所谓
夫妻共同债务,即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
第一类,男女双方在
结婚前所产生的债务,且此笔支出已经转化成为了夫妻共有物,那么这笔为购买这些物品而付出的债务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承担;
第二类,夫妻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
第三类,夫妻双方因共同参与经营活动或者单方面参与此项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同时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水平,以及将收益分享给配偶,在此前提下产生的债务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中;
第四类,夫妻任何一方出现健康状况,或者需要负担起法定
扶养责任的人产生病情时所需支付的
医疗费用;
第五类,为
抚养子女所需承担的债务;
第六类,为
赡养老迈父母所需承担的债务;
第七类,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配偶一方或双方接受培训所支出的费用;
第八类,为确保正常社交需求所产生的合理必需的开支费用;
第九类,在夫妻协定的范围内,所涵盖的债务也应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一类,其余可能被认定为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