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全责方未履行垫付款义务时,
受害人可以寻求交警部门的协助和支持。
关于交通事故
赔偿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均可通过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来解决
纠纷;
另外,他们还可选择直接向
管辖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事故
当事人拥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责任。
然而,若无保险或
肇事方逃逸,则应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亦享有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