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且所涉及车辆已经投报了强制性的
汽车保险,那么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在其法定的汽车强制险责额度内给予
赔偿;
若所涉车辆具体身份不明确,又或者该辆车辆并未投报强制性汽车保险,并且因为对伤者的治疗和丧葬花费超出了车辆的强制险责额度,那么应当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待垫付完成之后,他们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
责任方索要回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
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