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造成一人
轻伤一级的
故意伤害行为,应当按照一年至二年的
有期徒刑幅度予以
量刑起点的确定;
而对于造成一人
轻伤二级的情节,则应当在六个月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左右的范围内确立相应的量刑起点。
2.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可以根据伤害的严重性与对
犯罪构成的其他影响因素适当增加
刑罚分配额度,从而确定
基准刑。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均需要在原先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刑罚增减:
(1)倘若每增加一名轻微负伤者,则需适当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2)如若
受害人中出现一人轻伤一级的病例,便应提升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尺度;
倘若受害人中有一人轻伤二级的病例,刑期便应调整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区间;
(3)其他可能对刑罚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境也需要纳入刑罚增减的考量之中。
当涉及到故意伤害案件并导致受害人轻伤,其
伤残程度的鉴定结果将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受到充分关注和考虑,同时也是调节基准刑的重要
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