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夫妻共同债务而言,
债权人是有权选择放弃对其中某位配偶进行
追讨的权益的。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财产问题,夫妇双方负有必须共同承担偿还之责,而债权人则可以依个人意愿向夫妇二人中的任何一方索求其应得的贷款支付。
即便夫妇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有书面契约约定将所有
债务责任都归于片面的一方;
债权人仍然具备向夫妻二人均提出履行
连带责任的追偿要求的权力。
这就是为什么原则上,无论是哪一方
当事人都必须对负债总额,采用全额还款义务去应对的原因,尽管如此,实际承担
还贷责任的一方可在日后有权利向另一方追回他/她所需要偿还的那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