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费用调整规定如下:
在职员工在因病或其他非因公原因导致身故后,丧葬补助费用将依据职工逝世当月本企业
养老保险人均
缴费工资的三个月标准予以发放。
同样地,离休以及
退休(退职)人员在因病或其他非因公原因导致身故之后,丧葬补助费用将按照他们生前所在省辖市上一年度企业离休人员的平均基本
养老金标准的三个月实行发放。
2.有关一次性
抚恤金额度的调整也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在职员工在因病或其他非因公原因以致于身故后,一次性抚恤金额度将根据职工逝世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二十个月标准进行发放;
而对于离休以及退休(退职)人员而言,一次性抚恤金额度则将按照他们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二十个月标准进行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