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的相关程序如下:
1.
申诉书制作。该项申请应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式叁份共计六份,其中两份需直接呈交给仲裁委员会,另一份则由申诉人自行保存。申诉书中除了必须详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即用人单位的包括具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单位,现居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主要信息外,另外必需拥有明确且具体的申诉请求及所主张事实和理由的阐释。
社保缴费情况证明、工作证件、出入口证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及其彩色
复印件也可附在申诉书之后作为补充
证据呈现。
2.个人身份认证。对于申请人为
劳动者的个案,原则上需携带个人
身份证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以便进行核实比对。
3.
劳动关系鉴证。包括但不限于当前有效的
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证明、月度
工资发放情况报告、社会保障缴纳纪录,以及各类工作证件或者出入证等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备份。
4.被申诉方身份核实。当
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视情况要求申诉人提交足以证实被申诉方身份的有关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尽力提供相关文件来证明对方的身份,尤其如果被申诉人为企业雇主的话,那么就应该提供他们的工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的证明,这些证明资料包括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居住地址、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地点等。若被申诉人为劳动者,则需提供其本人
户口所在地和现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表。在申请申诉缴费的同时,申诉人需填写一份《送达地址确认表》,该表格应准确注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以确保送达到位,避免后续因通知不到而导致的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