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借款人死亡时,能否向其
家属追讨债务,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首先,倘若负债者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依据法律规定,其
监护人担负着
代理偿还债务的义务。
其次,若
债务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则应当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家人在此种情形下并无需替代其偿还债务。
再者,若是该债务人所背负之债务属于夫妻双方
共同债务的范畴,那么其配偶亦依法负有代为偿还的义务。
最后,若债务人身亡,而家属作为合法
继承人,在完成受害者遗产的传承后,仅需要承担遗产价值范围内的
债务清偿责任;
至于超过遗产价值之外的部分,家属无需进行偿还。
家庭成员如选择放弃
遗产继承权,自然也就免除了清偿责任。
当然,对位于以上权利与义务之外的自愿为亡故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法律并不予以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