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被判决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服刑过程中有机会进行
减刑处理,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例如,对于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最多可获准减刑七年零六个月的时间。
此外,在罪犯执行期间内,若能积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接受教育训练以进行改造,并展现出诚挚的悔过态度或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便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而如有下述任何一项
重大立功迹行中的一种情形出现,其均应得以减刑处理:
(1)积极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2)向狱警举报或揭发狱内狱外的严重
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于实情;
(3)涉及到具有创新性的发明或者重大的技术改革;
(4)在日常生活中勇于舍弃个人利益去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难或排除重大灾祸中,展现出杰出的表现;
(6)为国家和整个社会发展作出了其他有价值的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