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具备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若婚姻达成基础为遭受
胁迫,则遭胁迫一方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此段
婚姻无效。
而所述的胁迫行为,即是不合法地施加压力,以此恐吓他人可能会造成伤害,或是以直接施加于他人的伤害方式进行威胁,导致他人因为惧怕或担心人身安全受损而选择缔结这段婚姻关系。
针对一方存在严重疾病却未能在婚前向对方坦白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
撤销婚姻的申请。
一旦法庭裁定同意撤销该段婚姻,这项决定将自始至终都不会产生
法律效力,而且对于未犯错的一方来说,他们将有权要求进行相应的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